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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民特字第00016号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贺某宣告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贺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老河口民特字第00016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贺某申请人张某诉称:儿子仇某于2007年12月因病死亡,儿媳贺某(1976年1月12日生)于2008年3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贺某与仇某于2006年4月14日生育一女仇悦,现仇悦跟随我一起生活,贺某经家人多方寻找无果。现请求宣告贺某失踪。申请人张某为证明所申请的事项,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老河口市薛集镇齐岗村委会、老河口市薛集派出所共同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仇悦系被申请人贺某和仇某的婚生女,仇某于2007年12月因病死亡,贺某于2008年3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2、老河口市竹林桥派出所、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小贺营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申请人贺某女儿仇某现就读薛集镇齐岗小学,仇悦父亲仇某于2007年12月病故,母亲贺某于2008年3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3、申请人及仇某的户口登记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申请人及其妻子和孙女的基本情况。4、老河口市薛集镇齐岗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申请人仇汉绪及其妻子张某系被申请人女儿仇某的法定监护人。5、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申请人贺某与仇某生前系夫妻关系。6、出生医学证明和育龄夫妻准生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女儿仇悦的基本情况。经查,下落不明人贺某,女,汉族,1976年1月12日生,湖北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小贺营村1组人,系申请人张某的儿媳。贺某与申请人的儿子仇某生前系夫妻关系。在仇某死亡后,贺某于2008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薛集镇齐岗村委员会、薛集派出所、竹林桥镇小贺营村委会、竹林桥派出所共同出具证明,证明申请人张某儿子仇贵秀于2007年12月因病死亡,被申请人贺某系仇悦母亲,于2008年3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某丈夫仇汉绪申请宣告贺某失踪,在本院作出判决前,仇汉绪死亡,张某作为仇汉绪的继承人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10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贺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贺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关于宣告贺某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贺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张某为失踪人贺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程 勇

审判员 卢 勇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学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