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源民初字第430-1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告覃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本院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该案被告下落不明,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于 淳
审 判 员 牟必春
人民陪审员 赵家友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川侠 微信公众号“”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源民初字第430-1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告覃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本院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该案被告下落不明,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于 淳
审 判 员 牟必春
人民陪审员 赵家友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川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