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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源民初字第430-1号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源民初字第430-1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告覃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本院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该案被告下落不明,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于 淳

审 判 员  牟必春

人民陪审员  赵家友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川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