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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45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王续成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续成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世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