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45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王续成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续成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世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