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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商初字第47号

裴云昌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裴云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商初字第47号

原告:裴云昌。

委托代理人:陈光辉。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云昌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云昌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37元,减半收取4719元,由原告裴云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 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盛晓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