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孟某某,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贺彬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孙 勇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