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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1862号

孟某某与韩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孟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孟某某,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贺彬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孙 勇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