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400-1号原告李时宇,男,生于1957年9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燕进超,男,生于1989年4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时宇诉被告燕进超、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时宇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燕进超的肇事车辆豫K-JC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用付建军的豫K-JV0**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时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燕进超的肇事车辆豫K-JC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担保车辆豫K-JV0**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对该车不得进行买卖、另行设定担保等。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晓玉
审 判 员 :曹会娟
人民陪审员 :XX友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韩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