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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民初字第2348号

张家红与胡文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红,胡文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张家红,女,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胡文婷,女,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红与被告胡文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红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文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红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军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