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035号申请人李桂成,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淮安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淮安海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昊达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延安东路62号。申请人李桂成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河开商初字第01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桂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676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130000元,分三次付给申请人95805元,交执行费4000、5915元,另25000元被付给了���一案(罗春国办),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先终结本案的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河开商初字第01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淼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何友成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颜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