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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民初字第69号

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黄国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1-13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黄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民初字第69号

原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连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家红。

被告:黄国军。

委托代理人:陈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海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何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