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霓虹,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竞悦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游华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