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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三初字第30号

张继承与许翔、王小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继承,许翔,王小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三初字第30号原告张继承,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被告许翔,男,汉族,1990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王小鸽,女,汉族,1989年5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承诉被告许翔、王小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继承于2014年1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张继承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