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三初字第30号原告张继承,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被告许翔,男,汉族,1990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王小鸽,女,汉族,1989年5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承诉被告许翔、王小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继承于2014年1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张继承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