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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一初字第00066号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0066号

原告:王某,女,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号。

被告:徐某,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审理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某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胡成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晴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