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0066号
原告:王某,女,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号。
被告:徐某,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审理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某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胡成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晴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