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倴执字第401号

王德君与吴晓光债务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德君,吴晓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倴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君,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晓光,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德君与吴晓光债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晓光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习学军

审判员  刘晓红

审判员  彭文成

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汪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