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倴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君,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晓光,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德君与吴晓光债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晓光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习学军
审判员 刘晓红
审判员 彭文成
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汪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