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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执字第00346号

祁金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4-09-14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红,高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鹿执字第00346号申请人李红。女,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栾城县楼底镇范家屯村。被执行人高旭东,男,198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鹿泉市寺家庄镇平南村。申请人李红与被执行人高旭东婚姻纠纷一案,已于2013年12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鹿泉人民法院(2009)鹿民一初字30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雷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会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