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381号原告平泉县福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贵廷,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翠霞,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宝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福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宝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县福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福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泉县福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平泉县福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海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权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