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民四初字第222号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对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联磐玻璃店诉被告李发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佛顺法民四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上述判决书第七页倒数第二行倒数第一个字“2011”应更正为“2010”。
审判员 李克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曾庆利 搜索“”
大良联磐玻璃店诉李发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民四初字第222号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对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联磐玻璃店诉被告李发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佛顺法民四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上述判决书第七页倒数第二行倒数第一个字“2011”应更正为“2010”。
审判员 李克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曾庆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