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区民特字第00076号

王明栋与蒋仲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王明栋,蒋仲银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特字第00076号申请人王明栋。被申请人蒋仲银。本院在审理王明栋申请宣告蒋仲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王明栋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明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明栋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