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10376号原告重庆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唐恒。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