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澧民一初字第1339号原告任某某,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澧县澧阳镇。委托代理人汪某某,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马某,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澧县澧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任某某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邓敬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强校对人:曹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