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华民初字第0366号原告于X。被告陈XX。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X负担。
审判员 刘月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靖轩 关注公众号“”
于洁诉陈后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华民初字第0366号原告于X。被告陈XX。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X负担。
审判员 刘月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靖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