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330号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建斌,男。被告董垦,女。被告张鼎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垦、张鼎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三年���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婷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