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渡法民初字第00368-4号原告潘文忠。被告朱纯刚。被告秦雪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忠与被告朱纯刚,秦雪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文忠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文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040元,由原告潘文忠负担。
审判员 熊运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