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民申字第662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铁军,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智阳,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倪丹江,男,1982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郭彦军,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峰,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郭铁军因与被申请人倪丹江、郭彦军、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郭铁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要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