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泗民初字第17号
原告:***。
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奔奔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文炯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奔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奔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人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王瑶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