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3379号罪犯张延福,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万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大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延福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延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0)大中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184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2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如下:对罪犯张延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包建明
代理
审判员 诸玉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亚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