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昆刑执字第23332号

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3332号罪犯李吉龙,男,汉族,1991年7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0)曲中少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吉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李吉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李吉龙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却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户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吉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包建明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亚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