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蓝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蓝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孟宁波,蓝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诉字(2013)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军辉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雷格英、
人民陪审员梁邦明组成合议庭,
书记员李权担任庭审记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铁军出庭支持公诉,本院指定蓝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孟宁波律师为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辩护,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孟宁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蓝山县彭某某家房屋附近,持一把砍刀抢走被害人彭某某一部黑色金立W100翻盖手机。经蓝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013元。2013年7月29日被抢手机已经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彭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手机发票;物证照片;蓝价认鉴(2013)39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郴博雅所(2013)精鉴字第56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2008年6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事实有(2008)蓝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凌晨手持砍刀,胁迫被害人彭某某交出手机,并使该手机脱离被害人彭某某的实际控制,在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系故意实施了抢劫行为。郴州市博雅司法鉴定所的对被告人李某某所作的,郴博雅所(2013)精鉴字第56号法医精神鉴定意见书中明确“其在本案抢劫时意识清楚,处于精神病理状态之中。”,鉴定意见为:1、精神医学诊断:案发及鉴定时均处于兴奋剂(新型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发病期;2、刑事责任能力:不予评定。根据上述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精神状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范围。综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无主观故意,且其精神状况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还无定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被抢手机也已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二、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军辉
审 判 员 雷格英
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权a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