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5102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县正兴镇三友建筑建材租赁站。负责人叶川。被告重庆顺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顺友,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璧山县正兴镇三友建筑建材租赁站诉被告重庆顺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县正兴镇三友建筑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5元,减半收取1832.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县正兴镇三友建筑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世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声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