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0151号
原告:肖文平,女,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长山,男,农民。
被告:翟淑芬,女,农民。
原告肖文平诉被告李长山、翟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文平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文平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文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肖文平负担。
审判员 张轶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