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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00151号

原告肖文平诉被告李长山、翟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8
公开日期
2014-04-13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文平,李长山,翟淑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0151号

原告:肖文平,女,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长山,男,农民。

被告:翟淑芬,女,农民。

原告肖文平诉被告李长山、翟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文平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文平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文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肖文平负担。

审判员  张轶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