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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民初字第00495号

邱英海与刘永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英海,刘永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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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邱英海,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永玉,女,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英海诉被告刘永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英海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英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英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7元,由原告邱英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春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艳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