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邱英海,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永玉,女,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英海诉被告刘永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英海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英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英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7元,由原告邱英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春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艳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