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刑执字第4304号罪犯娄扬扬,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2008)潍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娄扬扬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31年4月10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3年1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2013年4月各受记功奖励一次,2013年11月受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报罪犯娄扬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娄扬扬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29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伟东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宇
代理
审判员 刘锦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