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刑执字第4219号罪犯白吉凯,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8)高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吉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08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8月3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3年1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记功一次,2013年11月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报罪犯白吉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吉凯准予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伟东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宇
代理
审判员 刘锦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