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皂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张二卫,居民。被申请人梁邦生,居民。申请人张二卫与被申请人梁邦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二卫申请保全登记在被申请人梁邦生名下的车牌号为鲁***号变型拖拉机一辆,并向本院提供6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二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梁邦生名下的车牌号为鲁***变型拖拉机一辆。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赠与、损毁、转移被查封的财产,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德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先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