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谏民初字第21号原告徐俊。被告镇江凯因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长岗老正大公路(安信德仓储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俊与被告镇江凯因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徐俊承担。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盛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