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知初字第4号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ocieteAnonyme),(61,RuedesbellesfeuillesF-75116,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ShonaMerigeault),系公司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庄毅雄、陈宇超,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仁根,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仁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但在本院立案受理后,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钢��
审 判 员 吴 尚 伟
人民陪审员 马 艺 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韩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