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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知初字第4号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仁根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王仁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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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知初字第4号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ocieteAnonyme),(61,RuedesbellesfeuillesF-75116,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ShonaMerigeault),系公司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庄毅雄、陈宇超,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仁根,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仁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但在本院立案受理后,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钢��

审 判 员 吴 尚 伟

人民陪审员 马 艺 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韩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