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3837号原告孙友登。委托代理人陈正。被告徐伟。委托代理人赵学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友登与被告徐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友登撤回对被告徐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友登负担。
审判员 杨新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凤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