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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3837号

原告孙友登与被告徐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友登,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3837号原告孙友登。委托代理人陈正。被告徐伟。委托代理人赵学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友登与被告徐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友登撤回对被告徐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友登负担。

审判员  杨新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凤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