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1117号

谢勤妮与被告支冰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勤妮,支冰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谢勤妮,女,1985年4月生。被告支冰冰,男,1987年12月生。委托代理人简振,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勤妮与被告支冰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勤妮、被告支冰冰及委托代理人简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勤妮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农历7月16日典礼结婚,同年农历11月2日生一男孩取名支某某;2009年农历7月16日生一女孩取名支某某。同年12月3日原被告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被告还常对原告实施暴力。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长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支冰冰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尖锐矛盾。2、若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小孩,抚养费自行承担。3、原被告之间没有共同财产。4、原告诉状陈述不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农历5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07年农历7月16日典礼结婚。2008年12月11日生长子支某某,2009年9月4日生长女支某某。2009年12月3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正月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提交的书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

原告谢勤妮与被告支冰冰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原被告二人自相识起双方经过一年多的充分了解与沟通才按照乡俗举行了典礼仪式,由此看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原被告典礼同居后生育一儿一女,并于2009年12月9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取得合法夫妻关系,说明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原告诉求离婚,但未提供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直接证据。原告庭审中诉求离婚的直接原因多是家庭琐事引起的家庭内部纠纷。原被告本着夫妻间互相沟通,互谅互让的原则可以解决上述矛盾。被告当庭多次表示希望和好,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仍有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勤妮要求与被告支冰冰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勤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付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