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忠法行非审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果园路。被执行人成天和。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忠交执罚字(2013)第1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于2013年6月19日查获被执行人成天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驾驶渝F9A0**小客车在忠州城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忠交执罚字(2013)第1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被执行人“一、立即停止违法经营;
二、处罚款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于2013年8月7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限期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申请执行忠交执罚字(2013)第1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忠交执罚字(2013)第1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以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成天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仕霞
审判员 张建彪
审判员 钟 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海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