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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忠法行非���字第00004号

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与成天和交通行政处罚执行非诉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成天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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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忠法行非审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果园路。被执行人成天和。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忠交执罚字(2013)第1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于2013年6月19日查获被执行人成天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驾驶渝F9A0**小客车在忠州城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忠交执罚字(2013)第1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被执行人“一、立即停止违法经营;

二、处罚款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于2013年8月7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限期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申请执行忠交执罚字(2013)第1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忠交执罚字(2013)第1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以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成天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仕霞

审判员  张建彪

审判员  钟 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海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