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汕海法梅民初字第12号
原告:翁某,女,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
被告:林某1,男,1986年1月22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案由:孩子抚养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海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名林某2,2011年12月4日生。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5月6日在海丰县民政局离婚,离婚证字号:L441521—2013—00049,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孩子由被告负责抚养。由于被告工作繁忙,经常加班,无时间照顾孩子,原告上班时间比较有规律,亦方便照顾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年××月××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抚养婚生孩子。被告对原告的请求无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翁某与被告林某1婚生孩子林某2由原告翁某负责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原告翁某自己承担,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好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