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700号原告欧家超,男,1985年5月生。委托代理人徐俊杰,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见明,又名赵红旗,男,1966年12月生。被告张峰,男,1979年11月生。
原告欧家超诉被告赵见明、张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家超的委托代理人徐俊杰到庭参与诉讼,被告赵见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家超诉称,原告于2011年11月和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期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先付部分首付款及手续费,余款分期付清,大中方公司向原告提供现代R385LC-9T挖掘机一台。2011年7月18日,原告支付首付款和手续费后,大中方公司向原告提供了讼争的挖掘机。原告因其他原因无法直接经营期间,委托闫辉暂时管理挖掘机。闫辉与赵见明有债务纠纷,赵见明便找第二被告张峰把原告的挖掘机拉走,原告向闫辉了解后,才知道被二被告无端侵占了。虽经多次向二被告追要,二被告置之不理。故要求判令赵见明立即归还非法侵占原告的现代R385LC-9T挖掘机一台,由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欧家超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原告主张的挖掘机去向情况不明,相关事实有待于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处理,即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欧家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欧家超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华
人民陪审员 刘立方
人民陪审员 贾 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庆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