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锋,男。委托代理人付贵朝,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艳华,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厚名,男,系路艳华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倍名,女,系路艳华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建新,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瑞苏,女。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江万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学锋因与被上诉人路艳华、房厚名、房倍名、房建新、万瑞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合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合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红伟
审 判 员 赵锐平
代理
审判员 闫 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