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440号

王学锋与路艳华、房厚名、房倍名、房建新、万瑞苏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学锋,路艳华,房厚名,房倍名,房建新,万瑞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锋,男。委托代理人付贵朝,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艳华,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厚名,男,系路艳华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倍名,女,系路艳华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建新,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瑞苏,女。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江万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学锋因与被上诉人路艳华、房厚名、房倍名、房建新、万瑞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合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合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红伟

审 判 员  赵锐平

代理

审判员  闫 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