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唐立春。被申请人李文义。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唐立春与被申请人李文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唐立春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保全处理。
审判员 张德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静 来自:
唐立春与李文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唐立春。被申请人李文义。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唐立春与被申请人李文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唐立春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保全处理。
审判员 张德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