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望民保字第3号

唐立春与李文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唐立春,李文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唐立春。被申请人李文义。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唐立春与被申请人李文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唐立春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保全处理。

审判员  张德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