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余某某,女,生于1967年7月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4年11月2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林定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