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5057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被告曾某某,男,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恭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易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