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重庆诚联机械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泉村15栋2-8-2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6808-X。法定代表人刘波,职务,总经理。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永川区探花路136号附1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9377-6。法定代表人雷净,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诚联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诚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诚联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诚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9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唐舒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友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