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839号
原告:东阳市欧思袜子厂。
法定代表人:黄守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宝琳。
被告:浙江男左女右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炼。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欧思袜子厂(以下简称欧思袜厂)与被告浙江男左女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男左女右公司)袜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思袜厂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男左女右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欧思袜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欧思袜子厂撤回对被告浙江男左女右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44元,依法减半收取2022元,由原告东阳市欧思袜子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少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