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执审字第7号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杭英。被执行人刘世荣。被执行人刘琴珍。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世荣、刘琴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12日以被执行人刘世荣、刘琴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孩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武计生征决字(2013)第20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刘世荣、刘琴珍征收社会抚养费52368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3)第20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6月2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世荣、刘琴珍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3)第20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该裁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鉴于被执行人刘世荣、刘琴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刘世荣、刘琴珍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向本院执行庭缴纳社会抚养费52368元;
三、被执行人刘世荣、刘琴珍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 判 长 林权斌
审 判 员 林丽红
代理
审判员 王立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泉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