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民初字第0642号原告常熟市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听枫园)10幢106。法定代表人郑祥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凤兰,部门经理。被告陆维。委托代理人吴新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维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熟市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常熟市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伟
代理
审判员 顾 勇
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