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1124号原告邹某某,女,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务农,被告章某某,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谌某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 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