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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初字第05674号

张建与刘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刘小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5674号原告张建,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镇惠民路。身份证号:6127221988********。被告刘小瑞,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刘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回对被告刘小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免交)。

审判员  陈关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改霞 微信公众号“”